一般只是吸毒拘留十日以上。
1.對于吸毒的人,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;情節較輕的,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。
2.對吸毒成癮者需要實施強制戒毒,強制戒毒決定書應當于戒毒人員入所前交給本人。且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通知戒毒人員家屬、單位和戶口所在地派出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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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強制戒毒期限為三個月至六個月,自入所之日起計算。對強制戒毒期滿仍未戒除毒癮的戒毒人員,可以延長強制,但實際執行的強制戒毒期限連續計算不超過一年。
4.如果只是自己吸毒不構成刑事犯罪,但是有販毒、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則要承擔刑事責任。
二、吸毒治安拘留不會有案底。吸毒不是犯罪,不會留下案底。而當事人被治安拘留的,屬于行政處罰,不是刑事處罰,所以,治安拘留不會有案底,但會有處罰記錄。
但根據我國相關行政法規規定,涉毒人員的違法記錄不但不會消除,還將在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被納入動態管理。如入住賓館時會有人來查房、每月定期尿檢等。
《戒毒條例》第四條規定: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禁毒委員會可以組織公安機關、衛生行政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吸毒監測、調查,并向社會公開監測、調查結果。
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對涉嫌吸毒人員進行檢測,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并依法實行動態管控,依法責令社區戒毒、決定強制隔離戒毒、責令社區康復,管理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、戒毒康復場所,對社區戒毒、社區康復工作提供指導和支持。
三、找法網提醒您,吸毒的處罰決定由公安機關作出。
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九十六條規定,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,應當制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。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:
(一)被處罰人的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、住址;
(二)違法事實和證據;
(三)處罰的種類和依據;
(四)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;
(五)對處罰決定不服,申請行政復議、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;
(六)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。
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。